强化合规管理是建设一流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2022-09-20


          胡为民/文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国资委强调,中央企业必须把强化合规放到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放到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全局来部署,放到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层面来推动。《办法》的发布,正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合规管理的政策要求
 
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强调把合规经营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了十个方面54种追责情形,并对资产损失认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的标准、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强化企业合规意识,走出去的企业在合规方面不授人以柄才能行稳致远”。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构建新发展格局”中也明确指出“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此外,《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均明确要求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守法诚信、合法经营。
 
(二)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管理
 
助推企业强化合规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中央有关部门的普遍共识和有力实践。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定期组织“一带一路”参与企业合规经营培训,中央依法治国办把强法治、促合规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统筹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部将合规管理作为“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商务部、外交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也专门印发指导文件,推动企业合规。
 
(三)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建设
 
加强合规管理,是打造法治央企、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保障。2015年,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明确提出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建设目标。2016年,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央企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五家央企列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2018年,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并陆续编发反垄断、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等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指南,为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提供指引。同年,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和工作程序等,并自2019年起相继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企业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2021年,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21】80号),围绕“实现一个目标、健全五大体系、提升五大能力、强化四大保障”的总体要求,强调不断深化法治央企建设,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筑牢坚实法治基础。2022年,在总结《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形成了一些新思路,并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更具权威性,体现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化合规管理工作,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从内容方面来看,《办法》更加细化、务实,同时系统性也更强,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合规管理基本原则更加务实
 
《办法》提出企业合规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务实高效四个基本原则,重点强调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将员工合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符合企业实际,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并强调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体现了当前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建设的关键问题,也符合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强化阶段的实际需要。
 
(二)合规组织和职责更加清晰明确
 
《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指出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经理层切实履行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职能。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办法》对合规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行提出了详细具体的意见,并明确提出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办法》明确了业务及职能部门、牵头部门、监督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具体职责,重点强调业务部门是本领域合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相关工作;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办法》强调,企业应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合规管理部门应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为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三)突出强调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
 
《办法》新增了制度建设专章,指出企业应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建立以基本制度、重点领域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涉外业务重要领域专项合规管理制度等为主体的分级分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强调外规内化、及时更新、落实检查等重要环节,强化执行力。
 
(四)细化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构成要素和内容。如新增合规风险数据库、违规问题整改机制要求,提倡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细化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违规举报、考核评价等机制要求,强调融入业务,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并赋予首席合规官更大的职责和权力,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并提出明确意见;强调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处理应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程序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强化考核评价和结果应用,明确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此外,《办法》增设了合规审查后评估机制,形成持续提升机制。
 
(五)明晰合规文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方法及要求
 
《办法》将合规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分别专章设置,更加凸显其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重要性。其中,《办法》从领导专题学习、合规培训和宣传教育三个维度,为企业培育和树立良好的合规文化提供了具体多样的方式方法,强调要充分发挥以党委(党组)为首的企业领导人的合规意识和带头作用;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并从功能设置、嵌入流程、加强互联互通、动态监测四个维度,为企业实施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明确思路和关注要点。重点强调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积极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六)强调内外部监督问责的重要性
 
《办法》从国资委和企业自身两个层面分别明确了对企业违规行为的问责追责要求。其中,国资委层面将重点通过约谈、责成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化对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监督问责;企业自身层面将通过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等措施,建立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此外,《办法》更加强调中央企业的集团合规管控,要求中央企业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同时也对地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作出指示,要求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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